河北:生育第一胎不用《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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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0:39 今晚报 |
据新华社石家庄10月21日电(记者杨守勇)已于近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不需要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 参与制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霍建明处长说,新出台的条例第23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免费登记。据此,合法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需要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通过相关证明即可为孩子上户口。实行这一制度,取消了繁琐的申请审批程序,大大减轻了群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