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道德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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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2:15 法制日报 |
仲裁员守则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杜晓峰 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个别仲裁员因为出差等原因不能准时出庭导致仲裁案件开庭延迟的情况。裁决作出后,有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决。 据笔者调查,仲裁庭组庭之后的开庭时间一般规定在《仲裁员守则》中,而不是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中。如,某仲裁委的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庭应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首次开庭审理;仲裁委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在该委仲裁的一起案件中,因为首席仲裁员出差未归,首次开庭时间延迟了近半个月。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能否成立呢?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委约束仲裁员职业行为的规范,该守则中规定的事项并非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程序。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关于首次开庭期限的规定,不属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法院裁定驳回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是仲裁委约束仲裁员的内部管理措施;仲裁规则才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范。仲裁员守则和仲裁规则的性质不同。 但是,仲裁员守则一旦对外公布,当事人有理由期待仲裁员能严格遵守。仲裁员违反守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不论是仲裁委,还是仲裁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