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原副区长仵强被判10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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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1:17 沈阳晚报 |
新华社西安10月22日电(记者王世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构成贪污罪判处西安市阎良区原副区长仵强有期徒刑10年的原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西安市阎良区政府决定修建阎良开发区主干道工程,由时任阎良区副区长兼开发区主任的仵强负责,区政府投资200万元,其余资金由开发区自筹。同年8月,为了使阎良开发区主干道工程纳入西安至阎良高速公路引线的连接线工程,阎良区政府与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协商,由双方共同出资修建此工程,其中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出资220万元,阎良区政府出资200万元,总计投资420万元。 这项工程由仵强和阎良区交通局干部李书田负责管理、施工、结算工作,420万元工程款由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阎良区政府先后拨付到位。2000年底,仵强表示要感谢省有关部门领导,李书田便分两次共从工程款中提出25万元现金交给仵强。仵强将其中的1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购房时的借款、新房装修和购买家具等,剩余的8万多元存放在家中。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仵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修建开发区主干道工程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25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仵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