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 首批在10省份陆续“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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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23:1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首批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人民监督员目前已在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上岗”,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悉,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10个省份是: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