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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无丐区”侵犯乞讨权?(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0:1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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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钟春文副处长建议,在广交会、世博会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公安、省、市政府门前及广州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在这些区域内将禁止流浪乞讨行为,这样既尊重流浪乞讨者的权利和意愿,又能基本保证广州市整个的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

  流浪乞讨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存在,为何广州要提出这一建议?钟春文说,广州提出设立“禁讨区”的建议,一方面是为城市形象和减轻额外的社会负担问题考虑,同时也是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安全考虑。钟春文说,广州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特别是一些强讨强要的行为,对整个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产生影响,尤其是市内的繁华商业地段或旅游景点,不少人向游客强行索要,给国内外来穗游客留下了较坏的印象。而在某些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随处乱穿或者占道,影响正常交通不说,他们自身的安全也是个问题。

  钟春文坦言,在目前的情况下,该建议被采纳实施的时机尚未成熟,而且实际操作也有相当难度,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阻力很大,主要来自法律,因为目前乞讨合法,而救助是自愿、无偿的。

  评说链接:

  (作者:刘以宾)

  任何职业都有法律上的规定性,尤其是营利性行为,需受到更多规则的约束。例如,凡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需明确其经营对象范围;经营者即使未超出经营范围,也不能想在哪儿摆摊就在哪儿摆摊,想在哪儿建厂就在哪儿建厂。例如,不少下岗职工以街头巷尾摆地摊出卖小商品或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为生,但却一直受着工商、城关部门的干涉和“清剿”。倒不是说下岗人群不需要同情和扶持,而是因为若不予以禁止和规范,将会严重影响市容、交通和环境,从而损及公众利益。流浪乞讨人员的职业谋生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营利行为,毫无疑问也应予以“经营”方式和场所的某些限制和规范。假如认为这种限制是一种人身自由限制且于法律无据,那么,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下岗工人的限制,也可被视为一种不当的、与法律无据的人身自由限制,这在逻辑上似乎难以说通。

  尽管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同情弱者,但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尤其是大城市、开放城市的市容,却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人们在认为适当的场所和自愿前提下的“施舍”行为,可获得某种道德满足和精神愉悦。但在某些不适当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出现则可能构成一种视觉污染。这是因为人们对乞讨者在什么场合存在和在怎样的情景下乞讨有一种心理许可标准。至于乞讨者在不适当场合的干扰乃至纠缠(尤其是某些特定场合下“扫兴式”的干扰和纠缠)则会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快。这种视觉污染和心理不快,也可认为是一种损害,或被认为是不得不支付的、无谓的精神损害成本。假如政府对这种损害不予制止,则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同时,政府还将为流浪乞讨者在不该出现的场合出现而支付额外的成本,例如城市管理的成本,城市形象、政府形象乃至国家形象受损的成本等等。

  (作者:周士君)

  我们不妨首先站在公民权利的角度,看看“禁讨区”里到底能否体现所谓“社会公平”?既是“社会公平”,当然是针对这个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然也包含其中。乞讨人员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自然有借助乞讨来维持自身生计的权利,国家现有的任何一条法律,也都没有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但假若城市管理者或相关机构仅仅以“影响市容”的理由,就可以随意剥夺这部分社会成员在某些街区的“乞讨权”,这显然不是一个“公平社会”应该行使的管理方式和秉承的人文风范。而刘先生“在某些不适当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出现则可能构成一种视觉污染”的语句,则更能勾起人们一些敏感的联想来,这就是那块臭名昭著的“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戒牌。如今,在一个时时处处提倡“社会公平”的公平社会里,每一位公民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尤其是富人更没有歧视穷人的特权。假若一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就视作为“视觉污染”,甚至产生“心理不快”,就要设置“禁讨区”,这样的社会就不光难以“公平”,甚至缺乏起码的人性。

  同样不能令人苟同的是刘先生竟然把“部分、甚至大部分流浪乞讨者”当作一种职业人群看待,并因为“乞讨者并不向社会奉献某种商品、智力、服务等有价值的东西,但借助于人们的同情、怜悯之心,仍可获得某些‘回报’”,意即乞讨职业不仅对社会无所回报,还反而从他人那里获得回报。其实,流浪乞讨人员乞讨行动的本身,也未必就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自食其力”。假若就经济谈经济,正是乞讨者的“自食其力”,才为国家节省了可观的“救助经费”,也使得政府将更多的“救助经费”投放到那些没有“乞讨能力”的社会群体身上成为可能,这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回报”?流浪乞讨既是被认定为一种“职业”,实施必要的“管理”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故而刘先生接着论述道,“流浪乞讨人员的职业谋生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营利行为,毫无疑问也应予以‘经营’方式和场所的某些限制和规范。”如此说来,仅仅设置“禁讨区”,还不足以能有效遏制乞讨者的“盈利”行为,还应该令这些乞讨者到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办理“乞讨许可证”,以使其再自觉接受一层人为的“行政盘剥”,不然就取消其乞讨资格。如此“社会公平”,是不是也过于滑天下之大稽了呢?

  (作者:梁剑芳)

  乞讨者,是公认的值得人们关心与同情的社会弱势人群之一。但是,这个群体给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有人将乞讨职业化的时候。

  当你一家子兴致勃勃逛天河城(广州最有名的商业城),于出口处碰到一个蓬头垢面的乞丐,让你感觉刚才的消费快感立即大打折扣时;当你带着牙牙学语的孩子去动物园玩耍,路遇肢体残缺或严重畸形的乞讨者让孩子受到惊吓时;当一对恋人情意绵绵游北京路(广州最著名的商业街),冷不丁冒出一个鼻涕邋遢的小孩抱住其中一人的大腿时……犹如享受美食时突然咬到一只苍蝇,所有的好心情都在那一刻烟消云散。这样的说法或许有些许刺耳,但谁又能否认那是事实呢?乞讨是自由了,但更多的人却不得不陷入难堪之中!

  自由,从来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也必须顾及他人的感受,倘若每个人都追求绝对的自由,则最终谁也得不到自由。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最佳的平衡点,而不是某个群体的绝对权利。

  (作者:杨初)

  在我看来,设立“禁讨区”可能是一个违法的动议。收容制度的废止和本着自愿原则的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其实是从另一个角度承认了流浪乞讨行为的合法性。那么有关“禁讨区”的建议是不是无视了这种合法性呢?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尽管他们在流浪着,在乞讨着,但他们仍然是公民。还必须注意的是,不论是广交会、世博会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省、市政府的门前还是在形象工程、窗口地段,也都有一些公共场所。那么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最起码应当尊重这些公民进入一些公共场所的自由。而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应首先去掉那种可能涉及公民权利的思维。

  从立法或城市管理的角度,我们正努力向人性化的法治社会转变,所以就有了收容制度的废止。众所周知,收容制度之所以取消,就是因为它存在着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严重侵害和剥夺。但是,从设立“禁讨区”这一建议上,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了仍然存在着的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漠视。固然,最近以来,出现了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的现象,但是如何应对这一现象?这就需要更新我们城市管理的思路,而不是重新回到收容制度的老路上去,或为收容制度“招魂”。

  编辑留言:

  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有关人士已提出了在市内特定区域设置“禁讨区”的建议,“禁讨区”里到底能否体现所谓“社会公平”?有论者将“部分、甚至大部分流浪乞讨者”当作一种职业人群看待,对此您是否赞同?目前,在国内某些城市出现“挂牌乞丐”的现象,有关部门是否应让乞讨者挂牌上岗?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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