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条例修正案再作修改 严禁购销“瘦肉精”畜 违者最高处20倍经营额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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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8:5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检验检疫管理条例(修正案)》昨天再次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鉴于畜禽屠宰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根据委员的意见,在法规修改中大大提高了法规的处罚幅度。 经修改后的法规规定,严禁购销和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它有害成分的畜,违者由执法部门处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对非法购销的畜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正案还新设了畜产品运入备案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负责人在作修改说明时说,从实际情况看,“问题肉”往往出在由外运入的畜产品中。设立备案制度,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畜产品进入的信息,并实施监管。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