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产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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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上期《说法》版的《当了两年房东不料一夜变房客》一文,李刚一审败诉,表面原因在于其未能及时为其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对有关房产的法律知识的缺乏才是其“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根本原因。 首先,李刚延误了产权登记的极佳时机。在1996年8月31日至1997年初,李刚并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登记、鉴证手续,使自己在未取得房屋产权之前,该房就被湖南某法院查封。其次,房子被查封后,李刚应当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而不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因为在被查封的情况下,1705号房的产权已受限制,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是不能转让即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再次,李刚错误地将法院的判决视为确定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依据。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转移(过户)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就没有公示力、公信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产权证才是我们拥有房产的惟一合法证明。 近年来,有关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一房二卖、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子“卖”给消费者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且极大地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购买到真正属于自己的放心房呢? 其一,购房前,宜对开发商的资信作一番详细的调查和了解,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较高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购房者还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拟购房屋的权利是否完整,即看其产权是否已转移或抵押,否则将可能遭遇与李刚一样的烦恼。 其二,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如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不同意见,可要求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产权过户之前,应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若已入住,宜积极参与筹建、加入业主委员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三,尽早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将你对房屋的产权“示众”。这样,万一发生纠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