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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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4: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构成条件更严格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王以铭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及专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对其股东构成应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本法规定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方面的经验,并对股东资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有的部门和一些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必须具有不低于三亿元的注册资本,并且基金管理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将包括个人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扩大规模,也限制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工持股。建议为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留下必要空间。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拖拉机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牌证发放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其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附则中增加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