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举行 审议道路交通安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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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6:58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继续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这种做法应予禁止。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意味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将与停车泊位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