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任职须先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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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2:44 京华时报 |
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业界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信息将于11月4日前汇总至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此举将促使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且不得行使相应职权。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应从事证券工作5年、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等。 《办法》强调,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诈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此外,证券公司为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整改,单独处以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不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暂停其部分业务资格。一旦发现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核总监、合规总监、技术总监、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单独处以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