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代理费不得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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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3:35 重庆晚报 |
本报讯二手房交易越来越火,许多交易是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而部分中介的代理费有点“乱劈柴”。物价部门日前再次重申,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 据介绍,两年前,物价部门就在渝价[2000]358号文中明文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超过成交价的2%计收”。即:同一宗房产的买卖代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的2%。可向单方收取,也可向买卖双方收取。(记者袁享林)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