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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和二审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6:53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讯10月24日,记者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于去年12月被桃源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原桃源县公安局副政委钟明和最近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去年8月2日,本报刊发了《桃源逮捕警察败类》一文。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钟建平等撰写并加盖了该县检察院公章的该文,报道了桃源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罪对原桃源县公安局副政委钟明和提起公诉的事实。同年12月,桃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4月13日,一个叫林松的人在桃源县城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其性质显属一种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时为当地派出所所长的钟明和因与林松有私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林松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而故意包庇,利用职权对其不立案,不拘捕,使林松长期逍遥法外不受追诉。钟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故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钟明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钟明和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德市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1994年,由林松等人制造的桃源“4·13”案件案发后,钟明和积极组织警力对双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只因林松有内部人员、领导讲情等因素而未抓获,没有证据表明钟明和故意放弃对林松的追究,加之,桃源县公安局对“4·13”案件的性质已确定为治安案件,林松未被确定为应当追究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而钟明和的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撤销桃源县法院原判决,判钟明和无罪。(本报记者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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