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可否不公开忏悔(直奔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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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7: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湖北 许斌 据检察日报报道说,安徽省最近组织近千名厅处级官员倾听6名贪官的公开忏悔。据听完报告的干部们说,此举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强化理想信念的方式来保持官员的廉洁。 从法律角度看,贪官们确实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了对不起社会的事情,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在他们接受处罚的同时,他们在处罚之外的合法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这些受罚贪官要不要公开忏悔,理应依法而为。 当然,我们不是说有关部门不可以组织类似活动,关键在组织类似活动前,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充分尊重政法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就是说,这样将在押犯人带出来在公开场合忏悔,首先应该是为相关的法律规章所许可的,其次必须给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所以这样做,要么是本人自愿,要么是有关部门能提供足以令当事人满意的各方面回报来换取当事人这样做,而这种回报可行与否还要看是否符合政法机关的相关制度。可以说,在协商类似事宜时,双方处于对等的谈判地位上,任何一方,当然主要是活动组织者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拒绝做这样的公开忏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措施。 不是说强制性要求这6名贪官做一次公开忏悔就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关键在于哪怕是一件小事也足以反映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而政府机关如果不具备模范守法的意识,就很可能做出逾越法律规定之上的行为,给不同的社会群体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 有省市曾公开允诺,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那么反过来说,不是法律明令许可的事,无论有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政府机关其实都不能盲目去做。即使出于各种考虑要做,首先要问一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好的解决方式,如果不能,就不能做,运用行政方式强行达到目的是不可行的。 或许这样做的结果是,这次公开忏悔会可能开不成了,但公民的合法权利却得到了保护。所以,政府机关的模范守法与依法行政,并将一切行为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