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能否用住房抵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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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8:12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果农,明年打算扩大投资,增加果树种植面积,但又苦于资金不足,想用自己的两层砖结构的住房作抵押,去农村信用社贷款,可没想到,信用社负责人说不能用农村村民的住房作抵押贷款。请问,这是为什么?读者小林小林读者: 农村村民的住房确实不能用作抵押贷款。我国《土地 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明确告诉村民,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按省级政府规定的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并同时规定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政府不予批准。住房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赖于生存的栖身场所,而住房与宅基地又是紧密相连的、不可分开的统一体。在农村,失去了住房就意味着失去了宅基地,而宅基地一旦失去,政府是不会批第二次的。我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言而喻,既然宅基地不得用作抵押,那么作为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住房自然也就不得抵押。如果允许对农村村民的住房设置抵押,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用着抵押的房子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不仅产生了宅基地不能买卖与农村村民住房用作抵押贷款的矛盾,而且负债的村民将面临失去住房的严重后果。因此,无论从那一方面上讲,农村村民的住房都不能用作抵押贷款。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叶和礼吴小云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