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人大代表公示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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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8:5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我国人大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是人大代表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直接联系渠道,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许多选民和单位往往是“知名不知人,知面不知情”。一些人大代表,虽然也参加当地人大组织的走访、座谈,但“代表代表,会完就了”,活动一结束,代表职责就被束之高阁;更有个别代表,仅仅把人大代表当成“荣誉称号”,甘当“挂名代表”,于他而言,人大代表不过是开开会、举举手罢了。 近年来,广东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开辟出不少人大工作新形式。广州东山区推行公示制,把代表详细资料包括电话、接访选民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开。选民只要提前打个电话,便可约见区人大代表。化州市推行述职制,人大代表向选民代表述职,后者无记名投票予以“打分”,并将结果向大会公布。“动真格”后,群众反映代表们“腿勤了,嘴甜了,与选民的心贴得更近了”。 无论公示,还是述职,这些有益的探索,对真正实现代表、选民的“上通下达”都具有极为积极的意义。我们相信,通过“知人、知名、知面、知情”,选民与代表必能“知心”;通过“动真格”的打分、评议,上述那些代表再也不会仅仅“动手”,更会“动腿”、“动嘴”,直到“动心”。 我们更期待,在实际操作中,“公示”不会流于“公式”。代表接访的次数、接访后如何处理、处理结果等内容,同样应向群众公示。倘若没有一系列制度加以细化、规范,代表“只问不理”、敷衍了事的情况大概难以避免。我们也期待,“述职”不应只“述”不“究”,测评的结果,除了应向选民公示,更要对不合格的代表实行追究。只有公示、述职以及奖罚等配套措施的有机结合,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的人大代表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倾听民声,广纳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