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 山西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被判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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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1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据新华社太原10月24日电山西繁峙“6?22”矿难涉案人员繁峙县原县长王彦平受贿、滥用职权案,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彦平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山西省义兴寨金矿原矿长杨林河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彦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9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彦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超越管理权限,干预非本人职权范围的国有企业与无探矿资质的个人非法签订合同,并得以履行,“6?22”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其滥用职权行为有关联,其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属密切联系的同一过程,依法应择一重罪重处,以受贿罪一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