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应退应换“概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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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09:1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新华社沈阳10月24日电天气转凉,沈阳市商家为启动换季销售市场同时挂出了“特价”招牌。目前,在沈阳的大街小巷到处可见“五折让利”“八折优惠”“特价大酬宾”等条幅。记者发现,在向消费者让利的同时,大部分让利商品附加了“概不退换”等条件。 部分消费者在接受了商家的让利后,不自觉地顺从了商家的意愿。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消费者,他们都觉得既然是特价商品,商家又规定了不给退换,自己对商品不满意只好自认倒霉。 消费者王小姐说,前两天,她买了一件特价衣服,当时挺高兴,回家才发现袖子一长一短,找店家要求退换,售货员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对此,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魏瑜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正常情况下允许退换的情况,不管是不是“特价”,商家都有义务给消费者退换。针对近来沈阳市消协接到的不少类似投诉,他认为,“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不予售后服务的规定是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商家提出相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