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瘦肉精”畜禽罚款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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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0: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薛伟)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修正案要求,凡是在畜禽及其产品灌水、注水、灌泥沙及添加其他物质的,畜禽及产品要没收,并按畜的数量每头处1000元罚款,禽按每只100元处罚,对购销屠宰“瘦肉精”畜禽最高可罚经营额的20倍。 《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处罚力度有所加大。法律规定:严禁购销和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它有害成分的畜禽,违者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对非法购销的畜禽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都应予以封存和销毁。对畜禽宰严重违法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对健康禽畜与有病的畜禽混合屠宰的,造成严重后果可处2万元罚款。 据了解,深圳市人大本次修改采纳了各方意见,将检疫检验贯穿于畜禽管理的全过程。修正案还新设了畜禽产品运入备案制度。根据原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只能对屠宰中的畜禽进行检疫,而对畜禽产品的监管仍是空白。设立备案制度,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畜禽产品进入的信息,并实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