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成酒厂广告 作者获赔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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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1:0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自己的摄影作品被酒厂擅自用在了广告牌上,作者一纸诉状将酒厂告上了法院。10月24日,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三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厂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判令酒厂和广告制作者支付作者赔偿费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了《国酒文化城》一书,其中发表了一幅茅台镇全景摄影作品。2002年8月起,仁怀市茅台镇茅源制酒厂在贵阳的7个经销处的门头广告以及一辆面包车的车身广告上,使用了该作品。作者杨某某看见后,将茅源酒厂告上了法院。茅源酒厂辩称,其使用的广告牌是委托他人做的,法院遂追加了制作单位业主武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茅源酒厂和武某某认为杨某某拥有该作品著作权证据不足。 为此,杨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同时,杨某某还提供了该幅作品的三张底片等。 法院遂判处茅源酒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书面向杨某某道歉,并向杨某某支付赔偿费16000元,武某某支付杨某某赔偿费4000元。 (赵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