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管任职有新规 任期内五情形将受严惩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1:14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0月25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消息,中国证监会最近制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刊登以征求修改意见。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原先的相关规定将同时废止。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且不得行使相应职权。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在一年内多次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醒的;在一年内多次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谴责的;有证据证明其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未尽诚信义务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的;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取得确切证据后,以书面方式认定有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并具体说明原因。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证券公司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其行使相应的职权。 征求意见稿还对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如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诈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