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价值观将因修宪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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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1:40 南方都市报 |
在我们国家,宪法修改应该是基于两个基本的因素: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有较大不同,就是我们国家宪法始终带有纲领性,纲领性就是通过指导思想而给定的一种目标,以作为国家的发展方向。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宪法的某些变化。二是任何国家的宪法都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宪法变迁是宪法发展史上经常遇到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变迁呢?就是当宪法不能包容社会生活的时候,不是让已进步和发展了的社会去适应已显落后的法律,而应当是让静态的法律去适应动态的社会实践。 宪法修改是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我们现在说的第四次修改宪法,是指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的第四次修改。1982年宪法是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从总体框架上来说,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是相适应的,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三大方面,今天与1982年制定宪法时没有实质性变化。政治制度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没有变化;经济制度方面,经济体制发生改变了,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没有变化;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文化制度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方面也没有发生变化。三大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发生了变化。所以有一次、二次、三次修改,到现在的第四次修改,正因为基本的制度没有改变,所以这次修改只能是小修而非大修。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可修可不修的不修,可以用宪法解释来说明的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这也预示着,我国宪法的解释工作将得到加强。从宪法的稳定性看,总处在修改状态不利于社会状态的稳定,所以一般的宪法学者都不希望一部宪法总是处在变动当中。特别是在基本问题——国体、政体、原则、人权,至少在这四大内容上是不应该经常变动的。一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这些方面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被修改。 在此次修宪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和人权等问题写进来后,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将发生改变。 “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这种变化将是历史性的。它将成为一种国家机构工作的基本或最高准则。由此,人们的观念,相关的国家制度、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都要发生变化。执政党的执政目的也将更加明确。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宪法中出现后,对执政要求具体化了,这将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只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就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失掉其中任何一个,都有可能导致执政地位的丧失。因此这对执政党的要求已经非常具体了,人民群众判断执政党的标准也非常具体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后,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逐渐具体化,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工作目的和方式都将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徐显明(原载最新一期《阿望》,本报有删节,标题有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