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是大势所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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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11:40 南方都市报 |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以及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财力、物力、管理能力和信息等方面的限制,一旦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就需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权力的合理分工和职能协调。 20世纪后半期,面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一系列困难,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方面都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和尝试。在这些改革实践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我们从中都可以总结出这样一条定律: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恰当、有效的权力配置,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和职能,尤其是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构建稳定、协调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已成为时下各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乃至社会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从分权化地方治理角度看,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这一规定反映了“地方知识假设”下地方政府优先性原则。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适当范围》中指出,地方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它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民众。换句话说,在某种条件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当地的社会状况和民众需求,更易以较低成本获取全面、详细的信息,因此一旦保证地方政府具有适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力,就有可能使地方政府及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民众需求。 其次,从“地方特殊性假设”看,特别是疆域辽阔的国家,由于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条件、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就需要在保证中央政府法律、政令统一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自我管理权力,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灵活性和积极性,保证各地政府能够根据现实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具体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措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放权让利”到1994年“分税制”的建立,在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上,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地方保护主义、中央财力下降、责权划分不明以及区域经济差距扩大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财政约束关系模式和制度建设,缺乏确定政府间关系的可操作性规则,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就不会稳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就难以协调。 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责范围,需要坚持受益和效率的原则:受益对象是一定地区内的民众,涉及的地方性管理简单事务,如建一座公园,就应该更多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而对于那些对象是全国性民众,涉及多个地区、十分复杂、规模庞大的事务,比如三峡工程,则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分清主次,责任明确,构建起合理稳定、良性互动和协调有效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东锋(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