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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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07:2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 李永忠(下称“李”):“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象“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