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报废钢瓶充气 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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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08:24 半岛都市报 |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徐燕华 谷朝明) 液化气充装站如向逾期未检的旧液化气钢瓶充装燃气,最高将受到1万元的重罚。近日出台新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向旧液化气钢瓶“开刀”。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规定,液化气钢瓶每4年检测一次,使用15年要强制报废。目前在本市的80多万只钢瓶中,至少有80%超过检测期。一些液化气充装站为了节省费用,从来不对自己的钢瓶进行检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对违反该规定的充装站,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