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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何敢对偷窃者用“私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10:08 南方都市报

  观察家

  一名妇女在深圳梅林二村绿润果菜专营店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工作人员开出两个条件:要么去派出所,要么挂一块“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站在门口示众。在工作人员的逼迫下,这名妇女选择了后者,在店门口示众20多分钟。该店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警示其他小偷”,但商家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南方都市报》10月22日报道)。

  对于偷窃者,商家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用“私法”。而实际上“私法”却大行其道,原因何在?

  首先,商家抓住了偷窃者的心理弱点。偷窃者往往会因为自己是“偷窃者”,同时也是“违法者”,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来说,自己都是一个“理亏的人”,所以,这些人面对商家的“私法”往往会自甘受罚,比如接受商家的罚款处理,或像深圳这名妇女一样屈从于商家的“羞辱刑”,哪里还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利。正是看准了偷窃者的这种心态,商家才敢将偷窃者“不当人看”。

  其次,商家设“私法”有可能从中获利。抓到偷窃者应当送公安机关,但商家这样做对自己并没有太多“好处”,而如果商家通过自己订立的一些“私法”与偷窃者“私了”,则既可以惩罚偷窃者,又可以使自己获得一些经济利益。即使是被处罚者提起诉讼,结果也只是法院判令商家向被处罚者退还罚款,对商家而言,不会有什么更大的损失。

  再次,对制约商家设“私法”行为存在法律空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家对偷窃者罚款、示众等处罚均是违法行为。一般说来,是违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商家设“私法”的行为,除了可能面临被处罚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无行政处罚权的商家自设“处罚权”规定法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商家的设“私法”行为既侵害了被处罚者的权利,也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规范,但如果被处罚者不追究商家的责任的话,商家设“私法”违反行政处罚规范的行为将无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也难怪商家敢于肆无忌惮地设“私法”了。

  因此,要彻底消除商家设“私法”现象,除了希望被处罚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商家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法律也应当向商家设“私法”违反行政处罚规范的行为开战。只有让商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有可能使商家设“私法”的行为有所收敛。否则,我们除了对商家指责、不满外,还能奈他何?

  何向东(河南平顶山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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