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研究一下“超市失窃经济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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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1:08 人民网 |
网友:刘以宾 22日上午10时30分,一中年女子在深圳市梅林一村一家水果超市购物时,偷了4条鱼和几瓶酸奶。结果,超市保安两次强行让该女子手举“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当街示众,引起路人议论纷纷。不少目睹者认为,超市这样做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实属有点过分。 超市商品失窃是一个全国性的较普遍的问题,但以往媒体大量报道给人的一个突出印象,却是消费者常常成为被同情的弱者。把正常顾客误当成小偷、甚至无理进行搜身的事确实发生过,某些超市的保安人员素质过低、法制意识淡漠确实也是事实,但超市的利益究竟如何保护、依据什么法律保护以及由谁来保护,人们予以分析得并不多。进一步观察之,人们在看待超市失窃问题时,所持的往往是道义标准和法律标准。道义标准每每带有褒此贬彼的倾向甚至非此即彼的片面性,而现行有关法律在有效制约超市偷窃行为上则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于是笔者想到:能不能用经济学眼光,以更全面、客观地分析一下超市盗窃现象? 在道格拉斯·米勒《我们身边的经济学》一书中,有“犯罪与惩罚经济学”一篇。其中说:“人们可以像分析经济活动一样地分析犯罪行为,潜在的罪犯在他或她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做的成本—利益分析中做出经济决策。”也就是说,超市偷盗者也会对自己偷盗行为的成本收益率作出预测和选择。假如我们通过分析超市防盗与偷窃者偷盗之间的利益博弈规律,以及由此构成的对正常顾客利益的影响,也许能获得比使用道德、法律分析方法更深刻、客观、细致的结论,更有希望寻找到一种更科学的解决办法。正象经济学家们所设想和期望的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帕累托佳境”一样,在围绕超市经营构成的多方利益关系以及与社会的相关性中,也应该探索一种接近超市“帕累托佳境”的途径,通过以最节约的成本实现对超市偷盗行为对有效的遏制,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并由此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最大化”。 遏制超市盗窃最有效的办法是增大偷窃成本。仅从这个角度看,该水果超市让偷盗者当街示众的办法也许十分有效。虽和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我们仍可从“经济”视觉出发承认其某种合理性。超市减少失窃损失无非两条主要途径:一是增大偷窃行为被及时发现的“概率”,一是对被抓住的偷窃者施以更有效的惩罚,从而减少潜在的偷窃者和诱发偷窃动机的条件。从第一条途径看,包括增加保安数量、以更高的工资待遇雇用素质更高的保安人员、增添更先进的防盗窃监控设备、在其它方面增大有关的管理成本投入等等。而这些,都将直接增大超市的总成本,超市毕竟是要赚钱的,于是,由防盗窃而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很有可能被变相转嫁到正常顾客身上。从第二条途径分析,假如超市抓住小偷后即送公安局、派出所,由于偷窃者所盗商品价值一般不大,可受到的惩罚程度极其有限,故不能有效降低其再次行窃的动机;假如超市不顾现有法律而自行其事,采取的惩罚方式纵然更有效,但却需要承担某种违法风险成本。在两种途径中,多数超市也许会倾向于后一种途径,即在既尽可能严厉惩罚偷窃者而又不至于被追究违法中“博弈”。 也许正是由于公安部门依据现用法律条文只能对超市偷窃者(包括其它盗窃行为)施以较轻的处罚,也许正因为偷窃者的犯罪成本没有随着其偷窃“净收益”的提高,以及对偷盗行为的惩罚力度未能随着商家对依法保护其权益的“要求指数”的提高而提高,才导致了超市五花八门的各行其事和更多的违法抓小偷行为,甚至屡次出现打死、打伤人的严重违法犯罪事件。这种尴尬局面,一是增大了整个社会治安的综合成本,二是无法充分发挥专业治安部门的“资源”效率和效益。由此看,对超市偷盗行为的遏制,不仅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也应对现有治安资源进一步予以“整合”。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