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规定严防硕考作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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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2:15 京华时报 |
作者: 张灵来源: 本报讯(记者张灵)昨天,北京地区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开考。记者了解到,今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21条作弊行为将成为制约考生侥幸心理的重要举措,监考官当场可对是否属于作弊行为进行定性。 北京地区此次参考人数为24000人,共设9个考点,对考试作弊和违纪的处罚变得更加严厉是昨天监考人员最普遍的感受。地质大学主考官邓军介绍说,新制定的相关考试管理规则共列出了21条作弊和违纪认定,这份文件考试前已送达所有监考老师的手中。文件明确指出在考场上用手机传递信息、抄袭、大声喧哗等行为视为作弊。若违反这些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对考生进行处罚,最严重者在三年内不得参加申硕考试。 此外,考试监考在今年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首先是全国各考区互派巡考员,本考区人员担当巡考员的做法将在该考试项目中消失;并且新增了监考员试卷签字制度,考生和监考员确认监考员收齐试卷后,监考员在准考证上签字,考生方得离开考场,否则将视为考生未参加考试。监考员在考场发现违纪作弊的考生,若确定无疑,考场主考官可当场给违纪考生下发《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告知书》。21条作弊行为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4.考试终了指令后继续答题5.在考场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标记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8.夹带文字资料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答卷让他人抄袭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13.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的工作场所秩序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19.请他人代考20.答题纸(答题卡)所填姓名、准考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21.有其他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