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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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2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雷州市学生仗义救助跌伤村妇却反被冤枉一事,使本人深切感到,在宣扬小祝等学生的义举之余,社会更应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从当前社会发展大潮中可以看到,人们的经济意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日趋强烈,但相反部分人自身文明道德的修养却较为薄弱,有的更为一己之利而不顾他人之安危。 要使人们抛开心理包袱和顾虑,倡导救急扶危的社会风尚,就迫切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增强人们“我为人人”的高尚情操。政府在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崇高品格的同时,更应制定政策和措施,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番禺 陈天行 不妨建立惩罚机制 学生仗义救村妇反被咬一口是当今社会道德缺失的一个生动反映,这样的事例经常在各地发生。笔者认为,在一个讲爱心的社会主义国度里,既不能见死不救,又不能让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最好就是建立针对反咬一口者的惩罚机制,让社会道德缺失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通过人大立法,将救者与被救者之间的纠纷纳入法律范畴,以保证“好心人有好报”。立法要明确两点:一是被救者要给救者一定的报酬(救者可放弃);二是对反咬一口者施之以重罚,甚至诉之法律,使之落得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结果。 在这方面,新加坡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新加坡规定,对反咬一口者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并要亲自上门赔礼道歉。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投入牢狱。自实施5年多来,新加坡就没有发生过反咬一口的事情。 开平 邱镇尧 仗义之余应有法可依 血口喷人者,往往最后仅仅是“惭愧地低下头”,“众人齐声谴责”了事,这无论是从公共事务还是个人的角度来看都存在极大的不公平。这些人之所以这么做,除了转嫁损失的心理外,重要的是确信其行为风险极小,弄得好有赚,搞不好不赔,区区谴责,对这些不义小人是没有实质性效果的。 正常社会的公共管理,不应当允许此种情况的出现。诬蔑者不仅对施援手者造成实质性的物资和精神损害,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故对一切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理应绳之于法。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我个人认为,对于恶意诬蔑、冤屈施援者的行为,由于其主观上有诈取他人钱财的企图,客观上有实施的行为,故符合诈骗(或勒索)行为的条件,当涉及的医药费和赔偿费数额较大时,就应是犯罪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恶意诬陷他人,提供伪证,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所以,有关部门对此类事件应制定相应细则,对此类人提起公诉,从重从严查处。这样,才能让蓄意诬陷他人者,事前须衡量一下这难以承受的代价,慎做此类损人利己之事。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见义勇为者少些顾虑,以保证好人得好报。 惠州 朱永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