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医院买卖医疗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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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北京讯(记者谢绮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昨天,卫生部发布了新通过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