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富济贫”、“劫贫济富”与“增富减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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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思想家 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与之相适应,富裕群体与贫困群体之间的隔阂也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而且由于中国目前贫困人口的数量过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迅速加剧。 富裕本身并没有错,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建成一个富裕的国度。问题在于,由于有一些富人的财富是通过不公正的方式或渠道(即不遵循机会平等的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获得的,容易引起社会成员的不满,又由于平均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大量贫困人口现象的普遍存在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一切使得社会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种“仇富”的现象。于是,某种“劫富济贫”的心理观念便相伴而生了。“劫富济贫”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对社会有害无益。且不说“劫富济贫”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根本行不通,即便是暂时做到了,其结果也只能是图一时之痛快,济一时之贫,而终将贻误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道理很简单,“劫富济贫”的心理观念必将导致平均主义的重新抬头,为另一种剥夺即剥夺能力强、贡献大的社会成员提供借口,抑制社会发展的活力,从而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长期贫困。这一点,已经被中国改革开放以前30年的历史反复证明。重要的是,“劫富济贫”不仅无助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的实现,而且会造成种种社会紧张现象,有损于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与信任,进而会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如果说“劫富济贫”只是一种心理状况的话,那么与之相反的“劫贫济富”则是一种现实的情况。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和农民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有压倒优势。例如,中国农民的收入本来就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就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农民还要向国家、向政府交纳过多的各种税费。经济学家研究发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的40%,而仅仅税款一项他们人均额相当于城镇居民的9倍,如果加上上缴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则相当于城镇居民的近30倍。实际上,农村税收是一种“累退税”。这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劫贫济富”现象。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富裕群体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过小。2000年,南方某省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4.69亿元,高收入者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只占其中的2.33%,税收流失较为严重。而在德国,5%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近40%的所得税。一个社会,如果一方的利益增益是以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为前提,是更加不公的事情,也更容易造成社会的紧张和冲突。这种“劫贫济富”的作法十分不合理地加大了中国收入分配的贫富差距,人为地破坏了分配领域的公正性。 无论是“劫富济贫”还是“劫贫济富”,都是不公正和有害的,都会造成社会的紧张和冲突,都会有损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显然,一个社会只有提倡“增富减贫”,才能走出“劫富济贫”和“劫贫济富”的困境;一个社会只有做到“增富减贫”,才能实现富裕群体利益增益与弱势群体处境改善的同步化。“增富减贫”的基本目标是要尽可能地扩大富裕群体成员的比例。由于一个社会当中高收入群体成员毕竟只能是少数,所以,“增富减贫”的关键在于造就大面积的比较富裕的人群,亦即培育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人群,使之在社会中占有主导性的位置。一个社会拥有普遍的“小富”人家,才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富裕社会,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具体到现实的中国社会来说,“增富减贫”至关重要。这是建立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的关键。固然,要想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增富减贫”难度极大。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们国家已初步具备了“增富减贫”的能力。我们现在有能力投资数千亿元的资金打造“新北京、新奥运”、上海世博会和地铁,有能力投资数千亿元的资金建成两万公里的高速公路,相信在“增富减贫”这一事关中国基本民生的最为重要的事业方面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吴忠民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