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参加活动跌伤谁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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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10: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本报记者黄丹彤)3岁幼童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时,不幸从攀爬架上摔下跌断手臂,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本月9日发生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小二班孙某身上的事故,引起当事幼儿园和幼童家长之间的争议。园方坚持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园方“无过错责任”,而幼童家长坚持事故发生在幼儿园,是由于园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园方应该负全责。幼童家长前天向记者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从攀爬架上跌落手臂骨折 幼童的父亲孙某气愤地向记者诉说他的遭遇。本月9日上午,孙某接到幼儿园电话,被告知刚刚在幼儿园入托不到一个月的3岁儿子,在参加园方组织的户外攀爬体育活动时,从攀爬架上跌落并造成手臂严重骨折被送进医院。骨折对孩子身体造成的伤害不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园方对这一事故的“说法”。开始,园方称这件事是幼儿自己的责任,因为属于“自然意外事故”。第二次同园方交涉时,园方改口说,声称幼儿园和幼儿都没有责任,纯属“意外事故”。涉及到医疗费问题,园方始终认为应该双方对半负担,并强调所以愿意付出一半是“出于道义上考虑”,园方特别说明这一切要在幼儿父母承认园方“零责任”前提下才能兑现。 记者22日采访了该园负责人梁某,她肯定认为园方对此事件是“无过错责任”,并向记者说明事发时情景:当时该班级共有3个孩子玩攀爬,有一位老师在场监护。期间其中一个孩子说身体不舒服,老师转身去问明情况,这时孙某从攀爬架上跌落下来。“老师事先已经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出事时老师也在现场,而孩子掉下来是老师所预料不到的。”“显然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双方都无责任。”梁某补充道。她还告诉记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园方主动先垫上了1000元押金。梁某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在双方都无责任的前提下,园方和家长应该平分责任,各负一半费用。 22日下午,幼童出院了,幼儿园坚持让幼童家长也出一半医疗费用。事后家长向记者表示,付一半费用只是出于不想和学校有过多争执,先将孩子接回家的考虑。“幼儿园对这次事故是应该负全责的!我们将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电话那头,孩子的母亲语气坚定地表示。 律师说法 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正德对此事件指出,3岁幼儿在上活动课时在攀爬架上摔下摔断了手,而且当时监护老师在场,显然这不是意外事故。因为意外事故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由于案发场所是幼儿园,时间是上课期间,教育对象是年仅3岁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识别、认知、运动、协调能力极差,课堂内容是上攀爬架,这是一项具有相当难度和危险性的活动,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对其危险性应当有充分认识。组织这样的活动,园方不仅应对幼儿做好安全教育,更重要的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幼儿上攀爬架时必须在场指导、帮助、扶持、监管杜绝事故发生。但教师应当预见幼儿上攀爬架会有可能发生事故而没有预见,致使发生幼儿摔断手的事故,因此,幼儿园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