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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商家无权签发“禁售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2:17 人民网

  网友:周士君

  针对少数顾客把买来的特价商品倒手进行牟利的行为,成都一家商场发出“禁售令”,以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家商场同时将20名顾客列入一份“禁售名单”,规定禁止这些顾客购买特价商品,这份名单还被下发给其旗下的5个家电商城,并统一执行“禁售令”(《华西都市报》10月27日)。如此“禁售令”,不仅反映出商家固有的霸气,而且对消费者也有侵权之嫌。

  首先,作为商家,既非执法机构,又没得到相关机构授权,是没有权力出台任何针对消费者的惩罚措施的。就商家而言,你与顾客同属权利对等的民事主体,故而不管其中哪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都必须通过有执法权的第三者来予以维护。这就如同消费者在你商家那里受到什么委屈或权益受到损害,必须找消协或工商部门出面调解或裁决一样,你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样也无权“自裁”。比如就特价商品而言,你商家有卖的权利,顾客就有买的权利,假若顾客因转卖特价商品而违犯了国家法律,那依然应该由相关执法机构出面处理,而轮不到你商家下令惩处。所以说,商家签发的这条“禁售令”,是在一种自我虚拟处罚权的情况下签发的,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是无效的。

  其次,作为消费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商家在出售特价商品时,其实已经自动跟参与购买的顾客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只要你商家把特价商品卖给顾客,两者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生效。至于顾客买了你出售的特价商品是转卖牟利还是用于“自享”,那是顾客的自由,因为顾客购得特价商品后,所谓的特价商品也就成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当然,假若顾客购得特价商品用于转卖牟利侵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然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但这时的执法主体只能是相应的执法机构,而非商家出来越殂代庖。

  再者,即便“黄牛党”抢购到特价商品转手获取暴利的事实,对商家造成了无端伤害,应该反思的也应是商家。据商家所言,列入“禁售名单”的20个人在商家抢购的特价商品超过500台,给商场的正常促销带来巨大的干扰。这首先应该令商家自己反思一下自己的促销行为是否真正“正常”,假若正常,又为何会给所谓的“黄牛党”牟取暴利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在促销过程中,相关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因为作为商家,要杜绝他人利用自己的销售漏洞牟利,除了完善自身管理,并没有擅自惩罚消费者的特权。尤其是所谓的“禁售令”,其实已经连那20名顾客在该商场正常消费的权利也给剥夺了,这岂非有点矫枉过正,而且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故而针对顾客干扰商家正常促销活动的行为,商家可以提请有关执法者介入进行处理,而不能自己擅自签发“禁售令”,并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随意的惩戒或惩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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