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核心 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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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3:56 北京晨报 |
道路交通安全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据新华社电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8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8、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分别自2004年5月1日、6月1日起施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并发表讲话。 基金投资:在金融领域中举足轻重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通过专家理财方式,充分披露信息,赢得了“阳光基金”的称号,也成为金融领域中举足轻重的投资力量,其作用和影响力不可忽视。 目前,基金业正成为全球最具有成长性的行业之一。我国基金业至今只有11年的历史,发展任务尤其显得迫切。我国基金业在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自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基金业有了一个明显增长期:从1998年第一批基金公司设立起,到今年9月底国内已有开业的基金公司32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只,总规模达到了1632亿份,其在股市中的作用已初显端倪。 立法核心: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一 从法律地位上赋予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集少成多、专家理财”这是基金理财的最大特点,通俗点讲,就是个人把钱交给基金公司(资金由银行来托管),基金公司替你买卖证券,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赚取的是管理费和托管费用,投资盈亏则属于基金投资者。 对喜好投资理财的老百姓来说,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和对基金的逐渐熟知,或许因此就改变了他们的理财习惯。对基金投资者来说,这部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则是从法律地位上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法律中严格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不轨行为 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则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中严格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不轨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自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就充分考虑了投资人利益。时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明确表示:“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持有人“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大会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从一开始就设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大会制度,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法最终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基金投资者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 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法律要约束、规范管理人的行为,应该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还要再强化一下。”刘振伟委员建议将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款项修改为基金持有人“有权决定召开”。法律最终吸取了这一建议,正式法律将原草案中条款改为“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建议”改为“要求”,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迥然不同。 基金专家指出,当前基金业基本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导,而持有人大会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制约。有持有人大会这种机制存在,基金管理人就会有压力。头顶达摩克利斯剑,基金管理公司行为会更加谨慎。 法律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法提起诉讼 应委员们的提议,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项,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上述这些新增规定,都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预留空间:争议问题未做出定论 证券投资基金法专业性比较强,它不仅和广大投资者关系密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关系也非常密切,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订或修改,一举一动,都会引起非常敏感的反应,其中任何一个细微调整都会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影响到基金业日后发展的道路。经过反复斟酌,从当初起草已较为完备的初审稿到如今正式法律文本,三次审议先后进行了百余处修改。 令人瞩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一些事关基金发展前景却尚未有定论的事情上,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便于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试验探索: 关于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芊裎攀交鹕昵攵唐谌谧剩馐且桓龌鸾缡止刈⒌奈侍狻R恢忠饧衔攀交鹕昵攵唐谌谧士梢悦植够鸬亩唐谕反绮蛔悖航饣鸬氖昊匮沽Γ涣硪恢忠饧蛉衔挥ξ攀交鹕昵攵唐谌谧剩乐够鸸纠萌谧式蟹巧笊骶形⒁凶式鸱缦铡? 关于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员认为法律应该予以涵盖,而有的委员则认为私募基金情况比较复杂,而公司制基金发展尚缺乏实践经验,可暂不予以考虑。故此,对这两种基金,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关于基金财产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对于基金财产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专门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为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立法程序与别的国家不同,法律一旦出台再去修改是很难的。据王以铭委员介绍,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时,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尽量注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这部法律中对以后基金业的发展、证券业的发展,包括产品的创新,留有一定的空间是非常必要的。 新华社记者 王雷鸣 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