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私人侦探(法制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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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8: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者按 私人侦探公司为何有市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包二奶、婚外恋”、家庭财产、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逃债人下落不明,以及遭到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需要有人提供帮助,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就逐步孕育、催生出一些民间调查机构。 这些调查公司越权经营已成公开秘密。他们打出的广告以及实际从事的业务都明确表明,他们主要做的是婚外恋调查、债务调查、商务调查等业务,而且许多是以调查婚外恋为主要业务。 私人侦探弊大还是利大,众说不一。 新闻背景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200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规定为私人侦探的存在可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因为私人侦探在多数时候就是通过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获取证据。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局允许私家侦探公司注册商标。 个人团体无侦查权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具体地说,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构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中的侦查部门行使。除此,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均无权从事侦查活动。 我国是民主与法制国家,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不能容许的。 ———焦政简(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人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如果“私人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 所以,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要把好关。在业务上要加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机关对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人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 ———刘涛(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堂堂正正走在阳光下 当前,只有公安等执法部门才具有的侦查权不宜放宽,是顾虑到个人隐私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观念正在现实生活中接受挑战,私人侦探的确应该堂堂正正地走在阳光下。其实,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需要专业的调查公司通过正当渠道来获取商业信息。例如企业在规范连锁店内部管理、统一控制价格方面,同类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及广告投入等情况。另外,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都需要用调查来解决。 ———李荣凯(山东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