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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社会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8: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毛磊

  今年7月2日,广西河池市东棉坳抢劫杀人案重新开庭审理,真凶被绳之以法,而此前已被判重刑的两名冤案顶替者被宣告无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说,“刑讯逼供可以使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的法律亦不例外。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什么会如此?任何行为都受到意志的支配,那么,意志又为何支配一些人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排除非法证据效力

  近日,河北版的“处女卖淫案”有了一审结果:4名涉案民警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据悉,去年8月20日,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翟营派出所4名民警以涉嫌卖淫为由,先后将吴小玲等3名女青年带至派出所刑讯逼供,持续非法关押达60小时以上。之后吴小玲进行妇科检查被诊断为“处女膜完整,未发现撕伤痕迹”。

  今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共15章205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然而这一规定最让人关注的是,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

  这次公安部的规章的出台首次提出了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虽然刑诉法第32条、人民警察法第22条、监狱法第14条,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都没有明确此行为产生的后果。而此次规定则明确了只要有刑讯逼供存在不管逼出来的口供是否真实一概不能使用。

  分析刑讯逼供产生原因

  刑讯逼供的错误首先是在宪法层面上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不受伤害。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有罪之前享有除侦查需要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公民人身权利。

  在我国大力推进程序法治的今天,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法律专家分析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与严禁刑讯逼供有关的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彻底,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在诉讼观念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认为刑讯逼供不可避免,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等导致“刑讯逼供有理论”仍有市场。

  ———办案人员法制观念特别是程序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同时侦查手段落后,破案技术低下,在取证方式上较大程度上依赖口供,以至于往往置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于不顾,而搞刑讯逼供。

  ———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由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庇护,造成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不力,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因为痛恨犯罪是人们的普遍情感,当有人面对一个可能罪恶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时,当有人认为某个犯罪嫌疑人狡猾抵抗时,任何人都不由得心头火起。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

  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古往今来,刑讯逼供便时时成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迫使其从实招来的一种手段。还有些人在道义上和理智上反对刑讯逼供,但当自己被偷了钱包时,也恨不得将周围的人都搜查一遍,甚至会不由自主地大打出手,逼迫窃贼供出作案情况;更不要说当怀疑自己的孩子有错误时,也会以打骂的方式逼迫其供出真情……这种普遍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暴力倾向不容易彻底消除,因为长期以来,它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

  司法实践中,与这种普遍心态相联系,便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难以消除。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其他证据充分而没有口供的也可以定罪。但是,依据口供定罪的做法依然存在,因而,获取口供仍然是侦查、讯问中的主攻方向。同时,在侦查犯罪的各种方式中,逼取口供既是一种最原始、最简便的方式,又可以成为获取其他证据的突破口,则更容易成为被首选的方式。也许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理智地制定法律的时候,却难以抗拒自己的认识和行动。

  由于上述种种观念和现象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侦查、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便时有发生,至于连续疲劳审讯、诱供、骗供、强迫在预先写好的供词上签字等变相逼供现象则更严重,甚至有些证人也被关押起来,遭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近几年来,律师在代理诉讼中发现,被告人控告被逼供的案例有增多的趋势,有的在出具了不利于被告的证言后又深感痛悔,甚至要求出庭纠正或者事后声明改变证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出现了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控方往往首先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怀疑是律师威胁、引诱证人改变了证言。

  刑讯逼供不仅可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还直接干扰了刑事诉讼的过程。有的情况下,甚至由于刑讯逼供问题严重而致使起诉或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有些确实有罪的案件因刑讯逼供的干扰而无法查清事实,最后变成了一桩糊涂案。

  刑讯逼供现象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长期存在,那是由于人们的觉醒程度还不足以认识到它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危害性,由于受到刑讯逼供而被冤屈的毕竟是少数,因此,这些人的感受和呼声便常常被淹没而无碍大局。但是,在社会的个体权利与价值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在法律日益成为调整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主要手段的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出于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正的追求,人们不仅不会漠视少数人被侵犯的权利,而且会设身处地地想到在同样遭遇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看到,放任刑讯逼供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人类社会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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