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精神是此次立法过程的最大收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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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8:52 南方都市报 |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一部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深刻影响中国交通安全、中国行人、机动车驾驶者和政府三方关系乃至影响中国法治精神走向的法律就此开始新的里程。 如果细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每一个条文,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妥协精神已经开始贯穿于整个过程之中,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向。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在国人最关注的“撞了白撞”中,由于国外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时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妥协精神。相对于机动车以及中国国情,当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可能是行人有部分责任(违章)、机动车驾驶者也有部分责任(注意力不集中、车速过快等),双方之间只有责任的轻重之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往的“撞了白撞”或者“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负全责”都犯了非此即彼的错误,将责任完全定格于其中一方,实际上带有一种“惩罚”的性质,对于承受完全责任者而言,这种严厉的惩罚无疑会摧毁其重新规范行为的希望;对其他人而言,则不免对法律的设立和法律的运作程序和方式产生疑问,对法律产生畏惧和失望。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宗旨所在。 孟德斯鸠早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对于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两方来说,他们自然地带有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意愿,并且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中反复表露自己的倾向,而法律不是对任何一方的妥协,而是一种对原则本身的妥协,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妥协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人的生命是最高贵的,法律应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在保护公民生命的同时,应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对当事双方责任分摊。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这个艰难而漫长的谈判过程中,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群体都发现:只有妥协才能达成一个相对的利益契合点,才能真正保障行人、机动车驾驶者和政府三方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正是具有了这种谈判与妥协精神,才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势,从而成为一部“活着的法律”。 立法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社会管理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矛盾解决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谈判各方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妥协的技巧与智慧,法律因此得以建立并能顺利实施。这种妥协精神的建立,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过程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和收获。 本报评论员毕舸 相关报道见A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