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以人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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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9:08 华声报 |
华声报讯: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官方新华网报道称,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成为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的最大特点。 中国公安部提供的数字显示,2002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近11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人数居世界第一。尽快出台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 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农用机动车的管理体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机动车安全检验条件等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围绕着如何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据了解,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这一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的规定引发了委员们激烈的争论,不少委员认为,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受到伤害最大的肯定是非机动车一方,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文字上的公平只能导致实际上对弱者的不公平。 这种以人为本的出发点让大多数委员最终选择了过错推定原则,否定了“撞了白撞”的条款,规定被改为: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来自普通民众的呼声也成为草案讨论时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最后通过的法律增加了不少体现便民和效率原则的新条款。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城市的主要人行道应当规划设置盲道,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肇事者逃逸后的治疗费用等过去非常棘手的难题。 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法律通过后指出,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各项法律的重要指导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