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办房产证购房者不能获“双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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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0: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问:我在2000年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直到今天开发商还没有为我及众多业主办下房产证,经查有关部门得知,入住已近3年的这处楼盘还未通过综合验收。现在,据说有了“双赔”的法律规定,不知我这种情况是否包括在内? 答:今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了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你所说迟延办证以及商品房未通过验收即入住的问题,虽属于严重违约,亦可主张相应违约赔偿,但均不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情形。(解答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士辉整理人:记者柯学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