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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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通过。10年过去了,《消法》在维护了许许多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碰到了一件件的葫芦案,除了“知假买假”是否能获“双赔”,最大的问题就是“消法”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央视《今日说法》节目请来了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对一些案例进行了点评,刘博士10年前参与了《消法》的制定。 《消法》实施10年以来,还有好多好的制度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比方说如何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因为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消费主体也在不断延伸。 房地产 适用消法无疑义 案例河南鹤壁市民李玉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才知道开发商跟她玩了两大把戏,一是销售前房子已经被抵押给银行,银行随时有可能把房子收走;二是该商品房属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已经下令拆除。2003年4月,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支持了李玉萍要求双倍赔偿诉讼请求,这也成为全国首起商品房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例。 点评10年以来,人们对《消法》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对《消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一个由比较狭窄到比较广泛的过程,所以商品房已经开始走入《消法》调整的消费领域。在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也可以适用于《消法》里面的双倍赔偿的原则。 请律师 法院暂未适用消法 新近提出的当事人请律师是不是《消法》上所讲的消费行为,人们已开始讨论。 案例4年前,贵州省贵阳市的陈家康老汉因为房屋纠纷找到了一家法律事务所,再三强调要请律师为他代理案件,而事务所指派给他的却是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陈老汉认为法律事务所存在欺诈,将事务所告到法院,要求按照《消法》双倍赔偿,但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同意主流的观点,那就是法律消费也是消费,经营者也包括了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为这个委托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医疗纠纷 已有法院适用消法 从始至终大家一直在争论着到底医疗消费算不算消费,这是从《消法》出台以后到现在大家都困扰不清的一个问题。 案例2002年11月6日,陈家根因性功能障碍来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就诊,并取回了一包包已经煎好的汤药。服了六七包药之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食欲不振浑身无力,陈家根仔细看汤药的包装,发现没有任何关于药液成分、功效、主治的说明。 在药监部门,他得到答复,医院没有按规定在药监部门备案登记,所以这些药是假药。陈家根于是将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双倍赔偿他的购药款268元。 利用《消法》来打医患官司,这在全国也属罕见。因为以往医患纠纷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3月25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并购买药品,这如同消费者从药店购买药品。抗炎方合四味汤未经过审核批准,应视为非法制剂,被告医院对此存在欺诈行为,应该承担双倍赔偿。 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7月22日,长沙市中院终审认为,看病适用于《消法》。但医院处方及包装未写明药物的品种及其质量,这一点是医疗行业惯例;医院卖给患者的是中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药,因此不能认定医院出售的是假药,也就不能认定医院有欺诈行为,于是驳回了陈家根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患者和医院的关系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没有争论。 把患者纳入消费者来保护,医院的许多不合理的惯例就要改革,包括要告知消费者医院开具的处方里头包含的成分是什么。 我们强调特殊商家、特殊商品、特殊服务,是加强这类特殊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不是将其从《消法》保护的领域中剥离出去。(央视《今日说法》今日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