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写收条7万“借款”泡汤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0: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钢)俗话说“欠债还钱”,但在签定了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借款人却不承认拿到过钱,拒不还债。而到法庭打官司,一、二审也都判原告败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签借款合同以房屋作抵押 赖某是一位生意人。一天,隔壁商铺的陈某来向他借钱,说自己因为经营竹器生意,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赖某自然不愿意白借,经过商议,陈某答应支付赖某高额的利息,并同时愿意用自己的商铺作为抵押。 后来,双方签定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书》,陈某承诺以自己的一处房屋作抵押,向赖某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为千分之二十四。每个季度(三个月)清息,如果超期则加罚款20%。此外,双方还约定:陈某以抵押的房地产所有权为抵押,并折价为15万元,如果陈某到期不能还本清息,则按本息累积达到15万元时,陈某就自愿以自己的房产断卖给赖某,用于还债。 催讨无效对方称没收到借款 在签定了这份借款合同后,陈某就依照约定将房产证交给了赖某。赖某说,直到2002年8月,陈某都没有还清借款,更没有将合同中规定的房产转交给他。赖某这才慌了神,催讨无效后,赖某告到了当地法院。 但陈某坚持认为,两人签订借款合同书后,赖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借款给他,既然这样,何谈还钱呢? 赖某到底有没有将借款交给陈某,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但赖某却始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确实将7万元借给了陈某。据赖某说,当时是用现金交给陈某,也没有让陈某写任何收款证明。但赖某提出,陈某曾经在1999年1月29日、2000年1月21日和2001年的1月8日,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 无证据证明已借款或偿还利息 但是,赖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曾经将7万元交给了陈某。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赖某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但赖某却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借款给陈某。而对于赖某所说的陈某参加分三次还本付息5万多元,赖某同样提供不了确凿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其相关财产保全费。 赖某对一审判决自然不服,他上诉至中级法院,并举出了多项申辩理由:陈某在合同书上签字,就足以证明他已经借到7万元,如果当日没有借到钱,他们肯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盖手指模吗?此外,陈某当时就将房产证交给他作抵押,如果没有借到钱,会这样做吗? 中院认为,双方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合同的实际履行。赖某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确已借出7万元给陈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主张谁举证 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晓:赖生与陈某的借款合同生效并不表示陈某借赖某款项的事实成立,这也是一审、二审法院判陈某胜诉的原因所在。赖某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确实将7万元借给了陈某,例如:通过银行转账的转账依据;对方收到钱后的收据;又或对方支付利息的依据等等,证明自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才能追究对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 提醒大家:在借款给他人的时候,最好要求对方直接出示借据:例如“现借到××多少钱”、或“现收到××借款多少钱”、又或通过银行转账等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