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六大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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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3:45 青年参考 |
香港《大公报》10月24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昨日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小组专家王连洲昨天出席“2003中国基金市场国际研讨会”时表示,此次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较二审将有六大改动。 改动一:基金公司大股东必须有从事金融业经验。 改动二:恢复一审对基金持有人大会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持有人参加的规定。 改动三: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被删除。 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条规定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三审稿最终删去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但王连洲表示,三审删去这一规定并不反映本质问题改变。没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 改动四: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资格年限降低为三年。 改动五:基金管理人可持有基金。 改动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突出基金管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