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艰难突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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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3:45 青年参考 |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10月28日表决。 而其三审中的变化,表明这部法规正在回避一些现实中的难题,以求搁置争议,早日出台。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小组专家王连洲日前表示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获得通过充满信心,认为“有99%的可能”。这部被投资者焦急企盼的法律从去年8月23日到今年10月23日,已经被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3次。每次都有许多争议。从其三审的情况来看,立法小组显然希望搁置争议,尽早出台。 对基金公司股东要求更严格 三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二审稿允许从事非金融业的大企业或私营企业成为基金控股股东,在三审稿中排除了这种可能。 这是因为对此有不同意见。有委员和专家建议法律要规定股东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方面的经验,并对股东资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回避融资难题 二审稿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对于这一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的过程中都存有不同意见。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最终删除了这一规定。 这种做法其实是回避了融资问题。一方面,如果允许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没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如果不做出确切的规定,将为以后基金业的发展带来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而根据外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允许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最起码的规定。 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无疑是三审的焦点。为此,三审做了一系列修改。规定: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三审稿中还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不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同时还相应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 持有人大会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基金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一些专家提出,这一比例过低,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定难以体现出多数持有人的意愿。据此,三审稿中将这一规定的比例由30%提高为50%。 在二审中,有不少委员提出,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据此,三审稿中增加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三审稿中还增加了对基金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按照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条款规定,同时还相应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目的都在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报综合报道) 链接 据上海财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最新统计,目前,基金的资产总规模已经超过了1500亿元,达到1633.24亿元。其中开放式基金的最新规模为882亿份,资产总规模为869.23亿元;封闭式基金规模为817亿份,资产总规模为764亿元。 与此同时,从基金的产品结构来看,从最初的清一色混合型基金,到如今的指数基金、债券基金、伞型基金、多样化的平衡型基金,甚至货币市场基金,短短5年间,基金完成了现有政策法律框架下产品线的构筑。 证券投资基金数量的增多、品种的多样化,不仅大大丰富了市场的产品,更成为市场的一支中坚力量,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基金的快速发展还大大促进了指数编制机构、基金代销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诸多相关行业的大发展和良性竞争,促成了基金产业链的初步形成。 今年以来,基金的发行再度提速,几乎每个月都有基金新生儿诞生,商业银行的档期永远没有空闲。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今年来新发行的基金已超过了30只(含系列基金下属子基金)。据悉,年内还有多只基金要发行,今年将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基金发行年。(摘自《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