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用香烟引燃山火刘某被一审判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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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4:0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10月28日,两次用点燃的香烟引发山火、构成放火罪的刘某,被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为了震慑危害森林资源犯罪、教育广大群众,崂山区法院对这一案件采取了巡回审判方式,在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等街道、农村实行了巡回审判,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据了解,这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以来,我市对山林放火案判处结果最重的一个案例。 刘某系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九水村村民。2000年5月4日晚9时许,他在东九水村陡涧山山坡上,将点燃的香烟插进山上的干草丛中,引燃山火,致使该林地过火面积30亩、过火树木4500余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4700元。今年4月15日下午,刘某酒后到其三哥家索要房款未果,当他走到东九水村陡涧山山坡一村民看果园小屋附近时,将一支点燃的香烟插进地上的干树叶中,又一次引燃山火。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接报后,迅速启动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扑救。经当地驻军、公安、消防、武警官兵和干部群众等近千人连续4个多小时的奋战,才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56亩、过火树木4200余棵,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0元。案发后,崂山警方缜密调查,很快将放火嫌疑人刘某抓获。 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山林,构成放火罪,且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办案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市民:进入秋末冬初,山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要切实提高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保护法规,政法部门也将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戴谦周鹏钱卓潘卫霞王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