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产权可不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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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5:4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日前,市民殷先生购买一处商品房,在交纳首付款后,办理了产权预抵押证签定了银行借款合同。 前天,房屋已经开始办理交付手续。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单位称房屋已经具备办证条件,要求他交纳200元的产权代办费,不愿代办的可以自行办理,但是要交纳20000元的保证金。对此,殷先生非常迷惑,开发单位为什么要他交纳20000元的保证金呢?按照开发单位的解释,保证金是用于个人办理产权后,保证个人上缴产权证到银行抵押的手段。殷先生称,不拿产权到银行是不应该,但是开发单位为什么坚持要收取20000元保证金呢?在经过一番争执后,开发单位仍坚持收取保证金。 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认为,开发单位向殷先生收取保证金,可能是基于其向银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原因,开发单位正是考虑到自己的这种风险,就单方面向购房者强加义务。然而,义务的产生只能是法定或是约定的两种情形,开发单位要求殷先生交纳保证金显然不属于两者的任何一种,所以殷先生有权拒绝开发单位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