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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判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历时15个月的骚扰之争

  起诉:〔索赔1万元〕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盛某对自己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赔2000元〕今年6月9日,江汉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审判决认定盛某侵扰原告事实成立,盛某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他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不服:〔请求驳回诉讼〕一审宣判不久,盛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两次强吻”不是事实,自己之所以向其丈夫写保证书是受胁迫所致,自己行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要件,随后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被告应赔礼道歉〕终审判决书以“本院对本案所核查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盛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撤销盛某赔偿何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解析法院认定的事实

  记者查阅终审判决书发现,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市中院在终审认定时并无变化。从两级法院认定的这些事实中,我们基本可以看到这一性骚扰案是怎么发生的:

  2001年,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盛某在何某房间(仅何某一人在)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在与何某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何某一次。

  去年1月29日,何某丈夫找到盛某要求解决此问题。在何某办公室,盛某写“保证”一份:“保证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对刘先生表示歉意。”

  去年3月,何某丈夫向学校反映“骚扰”一事,要求学校开除盛某。4月6日,盛某向校领导递交辞去中外语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的报告。8日,学校发文同意被告辞去职务。

  该文称,盛某“由于思想上放松了政治学习,未注重对自己教师行为规范的约束,在与本教研室个别老师交往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由开玩笑失当发展到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的职业形象”。“学校办公会决定:责成被告在本教研室和党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同意被告辞去中外语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为何撤销损害赔偿

  市中院审理认为,盛某与何某作为同事,在工作生活中理应相互尊重,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但盛某向何某丈夫出具的《保证》表明,盛某在与何某的相处中,有不当的举止,由此受到了其所在单位的批评。从何某的陈述、盛某的保证及学校处理文件来看,盛某与何某的交往中,确有行为不妥之处,故原审判决盛某向何某赔礼道歉并无不妥。

  但盛某的行为并未对何某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费的赔偿应当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缺乏严重后果的要件。

  原告:满意判决结果

  如何看待终审判决结果,原告何某向记者表示:“满意终审判决。”“从一开始到现在,打这官司并不在于索赔多少,只为了澄清事实。”她说,“对方提出上诉后,心理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受了很多的委屈,遭受来自各方太多的‘不理解’和‘打击’。”

  何某不愿意再细说期间到底遭受来自哪里和什么“压力”,用她的话说就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为了以后的长远打算和稳定,不便于向外界透露。

  原告律师:精神伤害难举证

  对于终审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撤销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原告代理律师———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称,这种伤害难以举证说明,在“伤害认定”这一事实上来说,法官的自由裁决度很大。

  张说,虽然终审判决撤销精神损害费赔偿,但法院还是认定了“侵权事实”成立,并要求被告盛某赔礼道歉,原告二审还是胜诉。

  被告:拒绝发表任何观点

  记者几次问及被告盛某对终审判决的态度,都遭到拒绝。他说,自己刚刚得知判决结果,还没有决定下一步怎么做,不便于向媒体发表任何观点,需要和代理律师、学校领导商量后才能做决定。

  “你的态度为什么要征求学校的意见呢?”记者问。

  “官司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外说话过多怕影响学校形象,对学校不利。”盛某回答。

  被告律师:判决像“调解书”

  被告代理律师———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高真,对于终审判决表示不满,他说:“终审判决没有充分采纳我们在二审阶段向法院提交的十几份新证据材料,包括学校对事件调查的证明、学校领导、同事的证明、5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等。

  许说还要观察对方以及社会舆论对此事的反应,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是否申诉。

  代理律师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洪则称,终审判决“行为不妥、赔礼道歉、撤销精神损害赔偿、平均承担诉讼费用”这样的认定、判决,对被告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人格侵权不明晰。这是个“模棱两可”的判决,似乎有“各打50大板子”意思,“判决书”更像“调解书”。

  两级法院判决依据有变

  目前在性骚扰案尚无立法的情况下,法院是依何判决的。在终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终审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体内容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具体内容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现有法律可判性骚扰案

  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受访时表示,这一终审判决说明了三个问题:

  第一,赔礼道歉本来就是一种民事责任,终审判令被告盛某赔礼道歉,就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第二,精神损失费赔偿与否及多少是根据受侵害程度来判定。如果原告何某没有遭受严重的侵害,那么法院撤销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合情合理;

  第三,“性骚扰”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落实到法律来说就是“民事侵权”。我国的现有法律完全可以调整各种民事侵权纠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在目前而言还没有必要为调整“性骚扰”专门立法。

  朱滨 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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