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要求新闻单位遵守“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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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0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宣传的宏观管理,规范新闻工作秩序,切实提高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水平,树立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良好形象,日前,省委宣传部向各新闻单位颁发了《关于切实改进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8条,即:严禁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任何行为;严禁记者(包括新闻媒体领导)挂名写稿,即没有参与采写不得在通讯员的稿件上署名;严禁“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为企业和产品做广告宣传;严禁利用采编之便以任何形式索要和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信用卡、消费卡等;严禁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索要赞助、强拉广告、推销报刊或要挟他人以谋求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严禁虚假报道,凡刊发失实报道或有重大差错的报道,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更正,并公开道歉,情节和影响恶劣的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在固定位置或时间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积极热情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以上规定自2003年10月起实行,对严重违规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将严肃处理。 省委宣传部已设立举报电话(0731—2217471),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出现的有关问题。 本报的举报电话为:0731-432942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欢迎举报。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