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有法可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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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9:37 今晚报 |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什么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具备何种条件?民政部近日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 暂行办法共分7章27条,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暂行办法指出,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解读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寄养家庭经济收入要在中等水平以上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最新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寄养家庭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要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暂行办法还要求,寄养家庭应该同时具备一定条件:寄养家庭必须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寄养家庭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具有(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寄养家庭成员必须无犯罪纪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安排试寄养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民政部新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此外,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同意。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以便另行安置。家庭寄养经费不得挪用异地寄养须经两地同意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刚刚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暂行办法还对异地寄养问题作出规定。暂行办法要求,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况外,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寄养家庭不履行约定义务将被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如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新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地方民政部门提出要求,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并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