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消费者赔偿金双倍 美发美容服务质量地方标准出台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3:5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经营者在美发、美容服务中如因技术或操作不当等引起消费者皮肤、头发损坏及其他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幅度原则上为当次消费项目价格的2倍。昨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青岛美发美容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了上述标准。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为顾客提供的任何有价服务,都应经顾客认可后在单据上签字。否则,如出现争议,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在美发美容院持卡消费的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争议,若经有关部门认定属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应经予顾客当次消费2倍的赔偿。如消费者要求退卡,经营者应将卡上的余额退还消费者。顾客和经营者发生服务质量争议难以分清责任的,应先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请美发美容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本报记者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