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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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穗房宣)记者昨日获悉,为适应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对购房人利益保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欢迎社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修订的两大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次修订对于标的状况、物业管理、基本术语的含义、房屋交接及产权登记的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以前大多数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一房多卖、卖后抵押、长期不办确权登记等损害购房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次修订强化了对购房人利益的保护。修订稿对许多条款的修改,均是基于这一考虑出发。 买受人可自行办产权登记 记者发现,此番修订草案的多项内容是关乎购房者切身利益,而以前的合同示范文本中所不具备的。 将购房人的付款与预售备案手续结合起来。修订稿赋予购房人督促开发企业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制约手段,即规定买受人可以在接到出卖人办妥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首期款或全部购房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 增加了产权登记的办理方式。现实中,开发企业常常拖延办理房产证。鉴于此,修订稿增加了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内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卖人拖延办理产权登记。 建材小区环境写入合同 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实践中常因公摊面积的差异引起纠纷,鉴于此,本次修订提倡商品房买卖双方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细化了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合同标的的质量、环境等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焦点之一。本次修订对合同标的在建筑材料、防火、给排水、照明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对小区的情况作了描述。 增加了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物业费的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等也是易起纠纷的焦点之一,修订稿增加了这些方面的内容。 房地产术语有了明晰含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主要是开发企业)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一些含义模糊的用语,如,“首层”、“房地产权属证书”等。为定纷止争,修订稿增加了“基本术语的含义”条款。 原合同列举了四项供选择的交房条件,其第一项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表述中的“验收”一词,究系何种验收,实践中常有不同理解。为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专题请示了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以粤建办房函〔2003〕63号文答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鉴于此,本次修订将该表述修改为“该商品房已向有关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期减少纠纷。 修改了面积差异处理办法 今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商品房买卖中的面积差异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该规定较原合同的面积差异处理办法更为简明易行且更公平,修订稿采用了该规定。 违约责任规定更为周全 修订稿除了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出卖人的交房、办证义务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对于违反其它义务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如,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预售合同备案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能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圆满,减少纠纷的发生。 欢迎各界提出意见 以上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修订稿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其进一步修订完善。 联系人:龚军伟电话:8317726788330595电子邮箱: xuzs@laho.gov.cnjunweigong@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