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先刑后民应该是个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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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读者 张国杰 10月27日《说法》版关于曹广东诉农行茂南区支行民事赔偿一案中,茂名中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笔者认为,如此“先刑后民”应该是个误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中止诉讼。该规定的前提为: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即对本案的事实性质和责任划分等具有决定作用。茂名中院在裁定书中写道:本案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确定要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而定……本案中止诉讼。笔者认为,裁定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曹广东向茂南支行提起的违约民事赔偿请求,其责任的认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毫无关系;第二,审理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决定冒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茂南支行是否向曹广东承担赔偿责任,既没有预决性,也没有关联性。不言自明,茂名法院错误地适用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曹广东通过支付电汇费与银行建立了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造成汇款最终被骗取,是由茂南支行的违约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共同所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受害人曹广东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茂南支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茂南支行应对曹广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是否被定罪,是否有赔偿能力,均不能影响和抹杀茂南支行的违约责任。 茂南支行在金融业务中,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运转。如果因其自身的过错或意外事件而导致财产损失,风险首先由其自身承担。本案的合理解决应为茂南支行向曹广东赔偿损失,然后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由茂南支行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财产损失风险由茂南支行自负。 “先刑事后民事”适用于侵权赔偿案件中,属于刑事案件、且公安或检察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解决的是侵权法律关系。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本案裁定中止,应该是对“先刑后民”的误解。 |